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
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
——从“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与“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件得到的启示(一)202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以下简称“香兰素案”)、“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一下简称“卡波案”)都涉及了知识产权的高额赔偿,“香兰素案”的赔偿额达到1.59亿元人民币,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史上判决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而“卡波案件”的赔偿额业高达3040万元!当然,每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大量存在,笔者试图通过具有典型意义的“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以下简称“香兰素案”)、“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管中窥豹,来研究、分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司法尺度等。一、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
(一)“香兰素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
第一,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
第二,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
第三,被诉侵权人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
第四,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第五,被诉侵权人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
第六,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全球市场形成严重冲击;
第七,等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证据,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
第八,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
(二)“卡波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
1,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权为业;
2,侵权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被诉侵权产品生产中所占的技术比重及其对销售利润的贡献;
3,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法院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一)“香兰素案”中的计算方法
1,按营业利润计算;
2,按销售利润计算;
3,按价格侵蚀计算;
(二)“卡波案”中的计算方法
参照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诉侵权人侵权获利=其销售总量×其产品每单位利润。由于每单位利润=单价×利润率,故被诉侵权人侵权获利=其销售总额×其利润率。
三、笔者分析与建议
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予以公布,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到典型案例的公布,表明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赔偿从理论的探索进入到实践当中,也可以看出来最高院在知识产权赔偿方面统一司法实践标准进行的探索和努力;结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对于实践中权利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准确提供相关支持诉情的证据,提高赔偿数额,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尽可能地完整记录、保存、技术的研发过程。特别注意相关技术研发的载体,包括技术转让合同、工程图纸、设备布置图、工程设计文件等书面材料。
第二,对技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不限于对公司文件进行编号、按受控、非受控分类管理,凡与质量体系运行紧密相关的文件列为受控文件;文件的发放、回收建立登记记录;建立档案室和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开展公司员工管理体系培训、环境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培训;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第三,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必要前期采取举报、诉讼等方式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第四,完善自身相关经营状况。包括不限于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尽可能地提供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单价计算表等,为计算侵权金额提供便利,必要时可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尽心鉴定。
第五,尽可能地提供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不限于按照营业利润计算,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按照价格侵蚀计算等方法,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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